在2014-2015年,经常可以看到”中国孕妇前往香港时被香港出入境事务处以健康理由拒绝入境“,这些现象无疑引起大陆网民激烈讨论,进一步扩大陆港矛盾。这也就是所谓的双非问题。今天,本刊小编将重点讨论下香港双非问题的前世今生。
何为双非?
所谓双非者,指的是父母都不是香港的中国人却在香港出世儿童。双非儿童在2001年之后人数达二十万,成为香港的一大社会问题,进而引发了激烈的陆港矛盾。而这几年,随着双非儿童的长大,与之面临的教育问题、医疗问题更是成为时下双非父母和香港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法律渊源
《香港基本法》24条第二款对香港永久居民的规定是这样的: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从法律的角度看,香港实行的是“落地生”政策,只要在香港行政管辖的区域内出生的婴儿,都可以获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这一基本法的决定,为香港双非儿童潮埋下了伏笔。
现实案例
从基本法实施的第一年,就出现过影响力巨大的“吴嘉玲案”: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四名申请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和陈锦雅案等相关案件。诉讼几经周折之后上诉到特区的最高法院,即案件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香港政府败诉,同时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吴嘉玲案”的发生,引起了香港政府对基本法关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规定的重视。几经周转,99年6月全国人大最终对基本法进行了释法:“有關人士要或為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必須是第24條第2款第(1)項或第24條第2款第(2)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
双非问题催化剂
“吴嘉玲案”的发生毕竟只是代表着97年香港回归前后所涉及的一些港籍父母婚生或者非婚生的小孩的身份问题。而至今让特区政府头疼的双非问题当时并没有任何发生的迹象。2003年,SARS的肆虐,香港经济饱受煎熬。基于此,中央政府适时推出了“自由行”政策,香港经济也在此经济的催化下重现活力。
自由行的推行,让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有机会来港旅游、购物。当然,香港出色的医疗体系、含金量高的香港身份等,无疑受到了很多家长们的关注。99年4月的“庄丰源案”的伏笔,更是让更多的内地父母看到了生个香港籍宝宝的可能性。在港府的有意无意的催动下,香港医疗体系迎来了蓬勃的发展,当然,这个发展离不开越来越多内地孕妇赴港产子。
由此,拉开了轰轰烈烈的“赴港产子”浪潮。
矛盾激发
越来越多的赴港产子出现,在仅有700万人的香港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有限的医疗资源被占用、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与日俱增,两地泛民的矛盾一触即发。香港孕妇街头抗议医疗资源被占用、婴儿奶粉抢购等等新闻的爆发,终于让港府意识到了双非问题已经到了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2012年11月,港府特首梁振英宣布实行“零双非”政策,用行政手段强硬的终止了这一浪潮。但是,此举更是促使了两地居民的矛盾激发。
尾声
尽管双非儿童已经步入了一个尾声,但是30万双非儿童的教育、医疗问题是时下双非家庭和香港政府亟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